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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父母認為讓子女共同繼承老房子最公平、也最省遺產稅,卻可能埋下子女日後產生糾紛的種子,手足情分也在共有產權的法律消耗中消磨殆盡,本文將提供實用因應之道。
撰文:余佳璋
案例說明:三姊弟繼承老屋意見分歧釀爭端
小美是家中長女,父親過世後留下一棟老公寓,遺囑寫明由她與兩個弟弟共同繼承、均分所有權,母親也同意按此辦理。父親生前總說「平分最公平」,問題卻在繼承登記後浮現。小美想裝修房子後出租,貼補母親安養費,大弟主張賣屋分錢,小弟則遲遲不表態。因意見分歧,三姊弟僵持2年,房子閒置,稅金、雜費全由小美獨自墊付。
面對無底洞般的持有成本,小美本想買下弟弟們的持分以保留老屋,卻因價格談不攏而卡關。心力交瘁的她,為了徹底解套,只能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。耗時一年多、花費數十萬元訴訟及鑑價費用,法院最終判決變價分割。一棟承載全家記憶的老屋,最終在法院的拍賣公告中易主,父母以為的「公平」,反倒讓子女對簿公堂。
長輩過世留下地點不錯的老房子,子女該如何辦理繼承比較好?如果兄弟姊妹之間採取「共同繼承」,是否比較公平?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,採取共同繼承的方式,看起來公平,但實務上仍可能出現幾種僵局。
依《民法》第1151條規定:「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」也就是說,所有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,沒有明確的個別持分比例,因此任何管理或處分原則上皆須「全體同意」。只要有一人反對或不表態,老屋就只能閒置。
即使手足好不容易辦妥登記,將老屋轉為有明確持分比例的「分別共有」,實務上仍可能面臨以下困境。
1. 管理卡關:依《民法》第820條規定,針對共有物管理,除非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若手足間意見僵持將無法跨過多數決門檻。
2. 處分不易:如有部分共有人想賣屋變現,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,雖可透過「持分與人數過半」的多數決強行處分不動產,但實務上程序繁瑣,且涉及其他共有人的「優先購買權」,手足於此過程中易生紛爭。
3. 被迫走上法庭:如僵局無法化解,任何一個共有人皆可向法院訴請「分割共有物」,透過變價分割方式強制拍賣,過程中房屋價值可能被低估,手足情誼也可能因此破裂。
4種方式杜絕爭端 讓遺產發揮最大效益
如果父母想為日後預作安排、避免共同繼承的僵局,蔡宜靜建議可透過以下方式處理。
1. 規劃遺囑:《民法》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方式,如自書、公證或代筆遺囑,可明確指定不動產的歸屬。
惟須留意《民法》第1223條「特留分」的規定。以父母有3名子女為例,假設母親仍健在、與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,母親與3名子女的應繼分各為4分之1,而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2分之1,即每人8分之1。若父親在遺囑中,擬將不動產單獨給特定子女繼承,就有可能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。
因此,父親應於遺囑中規劃補償機制,例如指定不動產歸老大,其他人則以父親名下的存款、股票作為補償,以保障法律上的特留分。
2. 遺產分割協議:如父母生前未留遺囑,子女與在世配偶於辦理繼承前可依《民法》第1164條協議分割遺產,透過此方式讓不動產所有權由一人繼承,配偶和其他子女則以價額補償,同樣能確保房產的利用價值。
3. 生前規劃:父母生前亦可透過《民法》第412條附負擔贈與方式,明確約定子女需盡孝及履行扶養義務,以防範子女取得不動產後即不奉養父母。雖會面臨贈與稅,但能避免逝世後手足爭產之爭議。
4. 房產信託:父母亦可透過房產信託方式,於信託契約約定父母為受益人,於父母逝世後才結算過戶給子女,此舉能避免財產被提早變賣。

(圖片來源:AI 僅示意 / 內容僅供參考,投資請謹慎為上)文章出處:《Money錢》2026年9月號下載「錢雜誌App」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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